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臺中市石岡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廿一日修訂
第一條 |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臺中市石岡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第二條 |
網路使用指以網路設備(如電腦、行動電話、掌上型數位機具等)透過各種傳輸媒體(有線媒體如雙絞線、光纖等;無線媒體如無線電波、微波等)接取網路,達到與其它網路設備通訊之目的。 |
第三條 |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
第四條 |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教務處。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
第五條 |
【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安裝、儲存、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電子佈告欄(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第六條 |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
第七條 |
【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一、私設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 二、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或公務之帳號及密碼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四、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或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五、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用p2p點對點傳輸方式的軟體(BT、eMule、Foxy、PPS網路電視...)來下載檔案,線上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六、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七、洩漏機密之校務檔案資料、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不相干之校外機構或個人。 八、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未經校許可的商業或違法、不當行為。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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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之管理】 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範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其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盡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
第九條 |
【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或相關法令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
第十條 |
【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接受相關法令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
第十一條 |
【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案件時,應徵詢校內主管或資訊專業人員之意見。 二、前項管理之單位及處分之規定,對於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第十二條 |
【申訴與救濟】 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而不服者,得依正當程序提出申訴與救濟。 |
第十三條 |
【實施與修正】 本規範經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